江蘇揚州江都區(qū):進一步修訂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3年11月20日】
【來源: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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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初,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第9次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辦法》是江都區(qū)政府在2005年出臺的《江都市財政性、公益性資金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廣泛征求意見修訂而成的?!掇k法》針對近年來審計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所發(fā)現(xiàn)的亟待從源頭上根治、從制度上規(guī)避、從責任上追究的問題,立足五方面作了修訂完善。

    一是立足政府投融資管理,完善審計范圍?!掇k法》在審計范圍上涵蓋了區(qū)、鎮(zhèn)兩級政府以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或者以上述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二是立足突出審計重點,完善審計方式?!掇k法》在審計方式上作了細化,明確工程決(結)算審計原則上由審計機關進行,對小于50萬元的零星工程,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審計機關;對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或者社會關注的重要項目,要求開展跟蹤審計;對政府投資領域的重要或共性事項可以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對典型項目可以進行績效審計。

    三是立足提升審計效果,完善審計成果運用?!掇k法》在審計成果運用方面作了強化,要求建立并落實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制度,審計與紀檢、檢察、公安、財政等機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協(xié)查制度,審計結果與政府采購、招標掛鉤制度,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掛鉤制度,以及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四是立足防范審計風險,完善合同管理。為抑制高估冒算,《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以及相關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造價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應按照合同價款預留不少于15%的工程款,對審計核減率高于10%的施工單位,給與承擔全額審計費用、扣減一定比例的審定工程結算款等經濟懲處。

    五是立足齊抓共管,完善與其他投資管理文件的銜接?!掇k法》將政府出臺的其他相關投資管理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作為審計內容,明確實行審計準入制度,對資料真實、合法、完整、齊全的項目開展審計,對不符合區(qū)政府投資管理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項目,暫不安排審計。(馮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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