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黃石市審計局根據(jù)《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和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實施意見》,制定出臺了《黃石市審計局聘用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同時聘請資深律師擔任該局常年法律顧問,將聘用法律顧問作為審計機關法制建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是該局深入推進“七五”普法活動,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法治黃石建設意見,積極推進審計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審計的一項重要舉措。
隨著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深入實施,經濟社會發(fā)展進入新常態(tài),也對行政執(zhí)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審計作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如果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不恰當,也就面臨著當被告的可能,甚至存在敗訴的風險。聘用法律顧問,可以從源頭上防范審計機關日常運行和執(zhí)法風險,著力促進依法審計,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質量和水平,提升審計機關的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
根據(jù)《黃石市審計局聘用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的規(guī)定,法律顧問應當從具有專業(yè)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在所從事的法律教學、法學研究和法律應用專業(yè)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的學者、專家和律師中聘請。法律顧問的工作報酬列入部門預算,??顚S?。法律顧問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勤勉、敬業(yè)、高效地開展工作,維護市審計局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通過調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有關會議、委托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詢、法律論證、應訴服務。在聘用期間,法律顧問因出現(xiàn)重大工作過失,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審計機關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泄露有關秘密、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審計機關有權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楊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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