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于印發(fā)嚴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審計紀律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0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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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文件

審社發(fā)〔200858

審計署關于印發(fā)嚴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

資金和物資審計紀律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現(xiàn)將《審計署關于嚴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審計紀律的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審計署關于嚴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

資金和物資審計紀律的若干規(guī)定

    為切實搞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審計,特制定如下紀律規(guī)定:

    一、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guī)定》(即“八不準”審計紀律)和各項廉政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被審計單位發(fā)生任何形式的經濟利益聯(lián)系。

    二、必須落實參加審計單位一把手責任制,不得推卸責任、玩忽職守。

    三、必須服從統(tǒng)一安排和調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執(zhí)行任務。

    四、必須處理好審計與救災工作的關系,不得因抗震救災而延緩、放松審計或影響抗震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必須依法認真處理群眾舉報,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六、必須確保審計質量和效率,對重大問題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難和阻力而回避、退縮和放棄。

    七、必須及時、如實報告審計情況,不得拖延、隱匿和瞞報。

    八、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定期、統(tǒng)一公告審計結果制度,不得擅自傳播不準確的審計信息。

    以上規(guī)定,全體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主題詞:審計  救災  通知

  署內分送:署領導(7),辦公廳、社會保障司(4),存(4)。

  審計署辦公廳                      2008530日印發(fā)

                                        (只發(fā)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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