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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級審計機關能否審計上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事項?
 
【時間:2014年09月16日】 字號: 【大】 【中】 【小】
    
    下級審計機關未經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時,不能直接審計上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事項。

    根據(jù)《審計法》相關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能夠授權的審計事項主要包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等。

    對上級審計機關能夠授權的審計事項,下級審計機關可以提出授權申請,報請有管轄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審批。獲得授權后,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將授權審計事項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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