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需求,初選項目。審計機關通過了解、掌握、研究宏觀經濟信息和政策動態(tài),走訪有關部門,召開專家學者咨詢會,征求內部機構和下級機關意見等,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初選審計項目。
——對初選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和其他重要事項。重點研究以下內容:一是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二是相關部門、單位的管理體制、組織結構、主要業(yè)務等情況;三是相關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及結果;四是相關的信息系統(tǒng)及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五是管理和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六是以前年度審計情況等。
——對初選項目進行評估,綜合確定備選項目及優(yōu)先順序。重點評估以下內容:一是每個項目的重要程度,如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guī)模等;二是項目風險水平,評估項目規(guī)模、管理和控制狀況等;三是審計能夠達到的預期效果;四是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五是對審計力量等資源的需求情況。 對必審項目,審計機關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
——結合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經審計機關審定后,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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